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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物权法来宣判合理吗?

非法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物权法来宣判合理吗? 张某(男)和姚某(女)均是离异后单独生活,1999年11月份正式同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直到2008年10 月分开,姚某把存款和房产买卖协议和房产证全部带走,此房产为张某与姚某在2007年同居期间出资购买,(张某诉称由两人共同出资,姚某诉称由她自己出资,)但是买卖协议签的是姚某的名字,
现房子由张某居住至今,现姚某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归还房屋的使用权,
一审按照物权法判张某败诉,让张某在限定的日期内将所占有的房屋交还姚某
请问:这种按物权法判决有效吗?是否应该用婚姻法来宣判,因为至今两人都没有接触非法同居的关系!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水若寒(黑龙江-双鸭山)
提问时间:2010-11-29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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