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面临拆迁,一直跟开发商达不成不成协议,拆迁人恐吓被拆迁人,往家里扔死老鼠,或者施加暴力应当如何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采取暴力手段强制实施拆迁的行为,涉及的相关刑法罪名主要是《刑法》第275条规定的非法损坏公私财物罪即“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拆迁工作人员不遵守国家的法律,采取野蛮的手段对拆迁房屋、拆迁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损毁,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进行人身侵害,从而触犯刑法的规定,被拆迁人可以以此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检察院控告,从而追究他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