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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安置

“政策性商品房”先放弃购买,9年后另一之女要求分割收益,是否合理?

“政策性商品房”先放弃购买,9年后另一之女要求分割收益,是否合理? 2002年拆迁建市民广场(淮安大运河广场)。先补偿,款已领。因房价开始涨,已拆迁户买不起新房。2005年底,开始实现“政策性商品房”。原拆迁面积靠档,享受一定优惠,不是直接分房。再多出的面积按市场价出售。
    一家庭拆40平方。拆迁安置名是老人,家庭一儿一女。后儿子放弃购买,女儿按相关规定付全款购买。老人、儿子均未付款。
   现房屋的手续仍在老人名下,老人已不在。未办理老人的房产证。无遗嘱。当年购房的女儿想出售房屋,儿子要求继承。主要想获得房屋涨价部分的收益。问:
    1.这样的收益儿子有权获取吗?或者,这样的收益能否独立存在并作为遗产?
    2.老人已去世3年,儿子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此处是否适用胜诉权?
    3.政策性商品房有过5年禁售期。现年限已过。是否就应该等同于普通的商品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at210……(江苏-淮安)
提问时间:2014-08-01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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