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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期间以个人名义缴纳的社保,要求单位补偿单位部分应缴纳的社保

在职期间以个人名义缴纳的社保,要求单位补偿单位部分应缴纳的社保 2006年12月到2012年12月在职,2008年5月、6月,2010年9月到2012年12月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保,未交社保的已经解决。个人名义缴纳的这段时间的社保,单位应缴纳的社保如何要回?有什么相关规定可以要求单位补偿回来?垃圾环保局要我们找到相关补偿文件来,请各位律师指点迷津了。具体点的,比如什么规定第几条,麻烦说清楚些。谢谢你们先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redman……(广东)
提问时间:2014-07-24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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