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丢失赔偿问题
学校应该负责赔偿的
因为不收取看车费,所以无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74条有明确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学校既然设定了停车棚,学员放置车辆,不收费的话,即成立无偿保管合同。关于重大过失,指保管人明知或者应知保管物可能造成毁损、灭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学校若没有相应保管措施,应认定为重大过失。举证责任学校承担,学校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否则应承担责任。
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以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