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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 某分管交通的副乡长给下属两名村干部反复做工作,以村集体修建公路的名义,向移民办主任和分管移民的副乡长(均不知情)申请领取该村集体移民(土地补偿)款26万元,借给乡长(不知情)的妻子进行经营活动。之后分数次(最长时间11个月)全部归还到村级集体。请问:村干部、分管交通的副乡长、移民办主任、分管移民的副乡长、乡长及其妻子那些人触犯刑法,分别构成什么罪?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E2121(重庆)
提问时间:2010-11-23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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