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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元入股采石场,2年7个月后发现并没有在股东名册中

6万元入股采石场,2年7个月后发现并没有在股东名册中 2008年4月以个人名义参与好运来采石场,入股6万元,由大股东之一A出具的收据,盖章并签名。该大股东A两年来以采石场亏损为由,拒绝分红。最近事情较为清晰的事实是,该大股东A因为其合伙人B重病没有参与管理,将该采石场的资金逐步转移到另一个以A他个人名字开立的碎石厂,金额在数十万,(B仍在调查中)。最近生重病的合伙人B参与公司经营,经我们与合伙人B当面核对,我们的6万元并没有在采石场的名册中,很大可能是入了A的私人账户。
    请问:我们的这6万块算不算是被欺诈的呢?确定没有入到采石场的话,我们应该以什么名义取回这笔资金呢?可以取得的赔偿和利息有多少呢?如果A仍然拒绝或推迟支付,我们可以以什么方式对其制裁呢?A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该受到的法律制裁最严厉可以判入狱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52hcc9(湖南-郴州)
提问时间:2010-11-23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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