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
结算问题
结算问题 某市政道路园林景观工程全部完成,经审核发现,大部分未按照当前签订合同(合同暂定价754,106.31元)要求结算,存在乱报虚报夸大造价,由此审计认为:不符合合同条件
1、 主合同条款第4条约定:采用《2005年园林绿化综合定额》进行结算,主材及其它计价根据海南省有关文件及材料信息价文件计算,总价下浮10%为最终价款;
2、 主合同附件:为当时施工部分项目所定的材料价格,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率,结算时不能只考虑前者而忽略后者,因为它是一个合同的整体,合同中包括附件未注明的可以按照合同第4条执行;
3、 乙方提出:a签订合同后未立即开始施工,由于材料价格上浮,但在合同中并未注明合同中价格与市场价格浮动在3%-5%,甚至更高,由此认为按照合同法规定,视为该公司承担浮动风险;b该公司也未提出相应浮动风险,由此认为按照合同法规定,视为该公司承担浮动风险;c没有任何条款和约定文件和提出文字要求;
4、 假如合同中如果没有这条附件可按照第4条合同执行,毫无疑问;
甲方认为:应该全部按照第4条和已有的报价执行对吗?
乙方认为:应该全部按照第4条执行对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ai_ko……(海南-三亚)
提问时间:2014-07-15 1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