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被告人自己提供错误的住址和电话,导致传票无法正常送达
被告人自己提供错误的住址和电话,导致传票无法正常送达 被告人在聊天记录中,明确说出自己住在"A城市B区C街道D小区E楼F房",并提供电话(电话确为本人号码)。原告按此住址和电话寄出法院传票,并提前以电话、QQ通知被告事忆,最终传票仍然无法正常送达而被退回,请问:
1、地址、电话均为被告提供,经原告再三督促,确认无误。造成传票未正常送达,是否为被告责任,可视为正常送达?不需要再等60天的公告送达?
2、如能视为正常送达,对被告可缺席审判?缺席判决的日期是否从传票退回之日,60日后开始?
多谢回答!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yizima……(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4-07-12 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