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哥因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19000元,现已做了三年,上报减刑1年零4个月,但司法局
罚金肯定要交了,才能减刑。
建议及时缴纳
交钱减刑不合法。
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的条件及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目前对交罚金是否可以减刑这个问题争议颇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我的补充: 2014-07-05 18:03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局不应该以缴纳罚金作为减刑的必要条件
如果判决有误,可向上级法院申诉。如果只想减刑,则应交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