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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继承、受赠自己直系亲属的房产后,通过加名方式变为和另一方共有人所得税是否征收?

夫妻一方继承、受赠自己直系亲属的房产后,通过加名方式变为和另一方共有人所得税是否征收? 夫妻一方继承、受赠自己直系亲属的房产后,通过加名方式变为和另一方共有,按规定免征契税,个人所得税是否征收?我们这里(山东)的地税领导解释不征个人所得税。本人认为这种方式加名是不是等于另一方也直接继承、赠与了其共有人直系亲属的房产,按规定非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减免范围,如在继承、受赠时夫妻共同继承、受赠此房产,要征共有人的个人所得税,而由一方继承、受赠自己直系亲属的房产后,再通过加名方式变为和另一方共有就能绕过赠收个税环节?政策法规有这么大漏洞吗?请尽快帮助明确解释个人所得税是否征收?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pd123……(山东)
提问时间:2014-07-04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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