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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假冒产品

假冒产品 乌海市海勃湾金海汽车轮胎经销部与再审被申请人请到光明轮胎集团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      2005年5月2日作出(2005)乌勃民二出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3日作出(2005)乌中法民二中字第22号民事判决。再审,2006年9月13日作出乌中法(2006)民再字第41号民事判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0日作出(2008)内民再提字第44号民事判决。 
                  在申请人多次在法庭举证光明轮胎集团制造有限公司只有“河山”和“超音速”两个品牌没有“光旋”这个品牌(网络查证),可是光明轮胎集团制造有限公司给我经销部的产品和宣传资料都是“光旋”的品牌,对我进行诈骗。在法律诉讼中,经内蒙古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内司鉴所(2006)轻鉴字第2号,结论:假冒品牌和“三C”标志,属于假冒伪劣产品。
                  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和区中级法院判决理由:内蒙古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不具备对轮胎的鉴定条件,故内蒙古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不具有法律效力。(附:内蒙古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是由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授权。于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登记注册的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证号:1500002》。至使我败诉。
                 各级法院司法人员严重保护光明轮胎集团制造有限公司假冒伪劣厂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逍遥法外,致使我家怕人亡,报复陷害我的妻子(靳秀清)。
                  请国家领导人和广大人人民群众及网民众给我一个公证。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wjplov……(内蒙古-乌海)
提问时间:2010-11-18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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