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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厂股东委托会计从信用社贷款归股东使用,没有履行协议归还信用社贷款及利息,欺骗了会计,是否构成欺诈罪

油厂股东委托会计从信用社贷款归股东使用,没有履行协议归还信用社贷款及利息,欺骗了会计,是否构成欺诈罪 2007年10月2日,双方签订了“委托借款协议”, 受油厂股东王、刘、潘委托,会计以借款人的名誉从信用社贷款20万元归油厂股东王、刘、潘使用,由王志、靳霞二人担保。
由合伙企业的一个股东潘ⅹⅹ代表出具了收款收据20万元。
2007年油厂主要股东刘、王、潘三人,委托原油厂会计从信用社贷款,归自己使用,没有履行协议归还信用社贷款及利息,欺骗了会计,是否构成欺诈罪?
现在信用社崔会计还款,实际上贷款股东占有,会计被骗,能否起诉?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好国信(山东-德州)
提问时间:2014-07-01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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