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如此执法,是否合法?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如此执法,是否合法?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如此执法,是否合法?
我们是浙江青藤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的股东黄亚芳、黄萍,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与我公司的民事纠纷事件:2009年12月21日,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我公司再三催要调解书,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于2010年4月19日才将(2009)平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调解书送达我公司。2010年4月22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行庭与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起来我公司执行,我公司向执行法官反映调解书刚送达的情况,当日我公司和申请人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达成(2010)平法执字第101号执行和解协议书。
2010年4月23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又制作了(2010)平法执字第101-1号和(2010)平法执字第101-2号民事裁定书,追加黄萍、黄亚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查封了黄亚芳名下及黄萍、周秀萍名下的二宗房产(二宗房产价值450万元左右),2010年8月3日,平原县人民法院的执行员将民事裁定书以快件邮寄到浙江青藤文具礼品有限公司。
收到民事裁定书后,我们百思不解,我们是浙江青藤文具礼品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所投入的股本金已全部注资。现在浙江青藤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还在正常经营,平原县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之规定,追加我们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2010年4月22日,申请人山东德派克纸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青藤文具礼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于2010年5月30日前履行(2009)平民初字第1341号民事调解书,并经法院确认,平原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却在未到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又于2010年4月23日制作(2010)平法执字第101-1号、101-2号民事裁定书,明显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属滥用职权。
综上,我们认为平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平法执字第101-1号民事裁定书明显违法,已严重侵害我们的合法权益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平原县法院应立即作出裁定解除对我们房产的查封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黄萍、黄亚芳
2010.11.12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appy2(浙江-金华)
提问时间:2010-11-18 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