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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十万火急~!!求援

急~!十万火急~!!求援 于1998年元月14日,黄某批准使用集体土地160平方建住宅,并在当年下了基脚。1999年黄某应病逝世,并有子女。因故未再动工。国土资源局却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一二款为由将其土地注销收回。请问,这样做合法吗?下基脚能不能视为动工?请各位专业人士帮帮忙~!小弟在这里叩谢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EM009(湖北)
提问时间:2009-03-11 21:06
已有6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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