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债务追讨

债务纠纷

债务纠纷 今年5月10日我通过谢先生介绍穆先生借人民币两万元整,借条约定为一个月的期限,借条金额为两万四千元整以现金形式给予,隐藏了月利息二十分利的事实,同天穆先生以银行转账的形式给予谢先生人民币两万元整。谢先生又以转账形式给予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整。扣除四千元整。在同月的15日我通过银行柜台把这应该归还穆先生的钱给予了谢先生,让其归还穆先生同时债务还清。同年6月4日,穆先生以债务到约定时间没有归还为由找到我所要钱财。我对其穆先生说出因果,两人对其金额数额都以于否认隐瞒事情,对我进行人身攻击语言威胁。同天晚上去于公安机关处理,但是公安机关给出的结论是经济纠纷不以于介入。在此之后我和穆先生协商约定在同年九月份把债务清还达成一致。到在后来谢先生以朋友帮忙为由替我偿还穆先生跟我签订的借条金额。同天穆先生把借条归还给我。穆先生跟谢先生签订了一个两万四千元的借条给我保存。说是我还需归还穆先生钱财,他在归还谢先生。本人认定为此前已经把应还穆先生的钱给予谢先生转归还,4日在谢先生把钱给予穆先生了。我和穆先生债务已经还清没有债务纠纷。现在穆先生以他欠谢先生为由继续像我所要从前债务欠款属于犯罪,在威胁的情况下又强行所得一万元整。以上情节应属于敲诈勒索范围吗?或者如何处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ongp@……(北京-丰台区)
提问时间:2014-06-21 10:58
已有1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