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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个物流公司的规定是否是一个霸王条款.

请问这个物流公司的规定是否是一个霸王条款. 这个物流公司规定:取代收款要在开单后十五天内取,过时主动弃权,丢单一委自负.
这个收据开的时候开单员没有写我的联系方式,就是说他们不会主动与客户联系让客户去收款,如果客户因一时忘记而超过时限则将拿不到货款,请问这个条款合法吗?
我现有1000多元货款在这个物流公司,六月初发的货,当时因事情太忙而忘记.近日去收款被回复说超过规定时间收据无效,不能给我结款.请问有方法可以要回我的货款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moneyg……(广东)
提问时间:2010-11-15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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