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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事情具体经过是这样的:我哥在下班时乘坐同事的机动车途中

您好,事情具体经过是这样的:我哥在下班时乘坐同事的机动车途中 您好,事情具体经过是这样的:我哥在下班时乘坐同事的机动车途中因路面有1处破损不慎从车上摔下造成头部摔伤,当时就报了案后经交警查证骑车那人负全责。后经医院治疗进行了开颅手术。前后治疗恢复大概用了半个年时间。事情发生后公司因这件事也申请了工伤得以批准,所有治疗费大概花去11万其中治疗期间公司垫付了4万元的医疗费其余全是我们自付。所有治疗结束后我们去医保报销医药费医保以交通事故为由不给报,工伤认定后伤残等级为8级伤残。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后经劳动部门要求工伤赔偿,工伤保险称因涉及第3责任人要求提供交警的责任认定书和调解书(之前认定书以下第3责任人负全责)要求责任人先赔(责任人没有太大的赔偿能力)之后工伤保险再来补差。个人认为这是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两回事,请问这种补差的做法合理吗?(而且被告知赔偿部门说只有这1种解决方法,我们是湖北孝感这边的,请问赔偿形式与规定存在地区差别吗?)求解答请问接下来我们该怎么做才能有效的保证我们的合法权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短信用户(湖北-孝感)
提问时间:2014-06-16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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