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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单位不承认新签订的劳动合同,需要仲裁吗,我能得到什么补偿

单位不承认新签订的劳动合同,需要仲裁吗,我能得到什么补偿 我2008年9月起因借用原因在从A公司来到B公司工作,这个借用协议是A公司老板与B公司老板的口头协议,A公司承担我的工资。我未与B公司签订任何协议。 
2008年11月初我与A公司书面中止劳动合同,我继续为B公司工作,同时B公司开始承担我的工资。 
2008年12月初,我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在原A公司劳动合同基础上附加部分条款的新协议,作为与B公司新的合同,并由B公司总经理签字公司盖章。原A公司合同是2011年到期。 B公司也承认新签订的合同将于2011年到期
2009年3月,B公司认定08年12月初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要辞退我,同时我已经怀孕5个月。 
请问我要怎么做才能让B公司履行08年12月我们签订的合同,如果他们始终不承认,我需要进行劳动仲裁吗?我可以得到什么补偿。可以得到从08年12月起到今天的双倍工资并要求B公司履行08年12月签订的合同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xyfzxw(上海-长宁区)
提问时间:2009-03-10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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