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房产分配事宜
1,《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你们两个姐妹是否有权分此房屋财产资格。取决于你们是被收养还是被寄养。
如果是被收养,根据以上《婚姻法》的规定你们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你们只能继承养父母的财产,而丧失了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权利;
如果只是寄养关系,你们与养父母之间并未形成收养关系,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未消失。那你们就有权继承你生父母的遗产,从而拥有了生父母去世后继承分割该房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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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资格分得安置房。如父母拆迁之前不在了,她俩可以继承拆迁补偿款的相应份额,另会有继承时效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