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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是否有权出租垃圾房

物业是否有权出租垃圾房 我们是上世纪90年代造的高层小区,每个楼层都有一个一平方左右的垃圾房 里面有垃圾通道,今年政府出资免费改造老高层小区的垃圾房,我小区也列入改造范围,今年三月底整个小区的改造结束,原来的垃圾房里的管道已经封闭,原来垃圾房的空间变成了一个平方左右的储藏间。垃圾房原属于各楼层业主共享,我们都属于产权房业主,原垃圾房属于公用面积,在购房时都计入购房的建筑面积。但今年四月物业贴出通知,告知各业主从2014年6月1日起,如需使用这些垃圾房的业主,须到物业办公室办理租赁手续,每月20元,一年一签一付,全年合计240元。且说业委会的讨论决定按《物业管理法》规定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如果不缴纳费用,就不能使用这些面积。从我05年购房至今,只知我小区有业委会,但不知业委会成员有那些人组成,物业也没贴告示告知业主业委会成员。这些业委会成员由谁选举的我们也不知道。只是在这次改造前贴了通知说有业委会通过就改造了。我看了下《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的第三十八条写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全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想请问的是这个收费是否有法律依据?非常急,写写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水昕海都(上海-杨浦区)
提问时间:2014-06-09 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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