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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上诉,二审会不会还以我们不够原告主体而驳回.

我们上诉,二审会不会还以我们不够原告主体而驳回. 你好,我们这有一起行政诉讼案子,村民联名诉镇政府为我村一村民作出的违规建房批示,违反法定程序,村民近半数联名,法院立案时,称有十人、二十人就行,我们以二十人作为原告,推举四名代表人参加诉讼,法院两次开庭后,判定“行政裁定书”,裁定书称本院认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原告方与被告密云县不老屯镇人民政府向第三人郑伯奎作出的密云县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对其诉讼,本院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的诉讼请求。
  咨询:如果我们上诉,二审会不会还以我们不够原告主体而驳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908070(北京)
提问时间:2014-06-07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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