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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被违法收回

承包土地被违法收回 我是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原井下工人刘xx(已于2002年退休)之妻。原在xxx县xxx乡居住(承包证上名为:xxx县xxx乡xx村),从事农业生产,1984年土地承包[有承包证,承包人口6人,其中1人(1986年病故于该乡,葬于承包地中)],因国家对煤矿工人的关怀,于1989年8月21日办理农转非,迁往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该矿已于1987年停止出产原煤)居住,唯一的生活经济来源也岌岌可危。原所承包的田、地每年托亲人种植管理至今。请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我户承包的田、地,现仍在承包期内,请问:承包证是否继续有效?
二、所承包的田地中对还未被征用或尚未重新发包的田地是否可以更换土地承包证继续承包?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而发包方征用我们部分土地的时候在没有通知我们并征求我们意见或给予相应赔偿的情况下,单方变更土地的经营权与管理权,这样的做法是否侵犯了我们的权利与利益?该如何追究发包方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追回我们原承包的土地被征用或占用后的赔偿费用。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王民声(贵州-毕节)
提问时间:2014-06-07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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