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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人员在未告知的情况下罚款10000元合理吗?

工商人员在未告知的情况下罚款10000元合理吗? 经查2013年修订的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商标法》第14条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但法律颁布到执行以来,本地工商相关部门并未对涉及驰名商标的个体户做新法宣贯和相关文件通知或媒体报广宣传,前几天自称本地工商稽查部门来了两人到店内拍照(我们是一家代理商性质销售店)背景墙宣传有中国驰名商标字样,13年初开的店,然后就收走了营业执照,让我第二天拿身份证复印件到工商所。签字摁手印后才说缴纳1万元罚款.之前不清楚此项规定,既然国家去年就颁布了法律,今年五月一号正式执行,说明国家目的是想给我们整改的缓冲期,但是一年间相关执法部门未做法律宣传未发整改通知,直接就要罚款1万元,本地的工商有提前告知宣传的义务或者责任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rexwu(陕西-咸阳)
提问时间:2014-06-04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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