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请问被受害方和学校应各自承担多少责任?
请问被受害方和学校应各自承担多少责任? 我儿子在慈溪市胜山初级中学读书,身份证号:33028220001024XXXX,(已满13足岁),于2014年5月7日上午大科间弯身搞鞋垫的时候,无故被张罗锴,身份证号为330282200002204671(已满14足岁)的男孩在我儿子身后左侧用力拉我儿子的手,造成我儿子一个前身翻,到地不能自己起身,后由同学拉起,老师跟家长联系后,约1个小时后胜山卫生院影像检查:右锁骨中段骨折。右肩锁关节间隙略增宽,请结合临床。下午来到宁波市第六医院住院治疗,于5月9日上午手术,其中,锁定接骨板一块,锁定接骨螺钉6枚,共化去医药费18000元左右,以及生活费交通费等1000元左右,术后,于5月有12日出院,医院方说,其中还要中途检查,6---12个月内取出锁定接骨板,费用大约8000元,再过6个月,手术刀口整容。现已在学校读书,受害方家长,学校校长,派出所,多次要求被害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但是被害方一直不接受理赔。
理赔内容:
1) 赔偿家长误工费(3次大手术)。 平均100元每天*30天=3000元。
2) 在家护理费及接送小孩上学的费用。 60元每天*540天=3240元。
3) 学习损失的补课费(游泳补考费)。 5000元。
4) 小孩营养费。 20元每天*540天=10800元。
5) 小孩及家长的精神损失费。 30元每天*540天=16200元。
6) 全部医药费,交通费。 大约33000元。
7) 医院小费: 2000元。
8) 通讯费: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nb6520……(浙江-宁波)
提问时间:2014-06-03 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