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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关于事业单位结婚生孩子就被停止工作等一切待等问题

关于事业单位结婚生孩子就被停止工作等一切待等问题 2000年9月,我(李欣岩)经全面严格的考试,合格后被靖宇县文体局录用,县人事局给的事业编制,并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合同试用期为一年,月工资定为每月350元,一年后进入文化馆事业编,享受文化馆正式职工的同等待遇(工资,医保险,住房公积金)而试用期满一年后,却没有按着合同所规定条款给予转正,工资仍然按照试用期发放。为了更好的适应工作,文体局决定所有录取人员到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全自费半脱产学习两年,到第三年,按照当时发放的工资,我们去学习的学费还没有挣回来,就以我结婚生孩子为由,停发工资等一切待遇,直到如今。我和靖宇县文体局从法律意义上讲,已经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完全符合现行的劳动人事制度规定的用人程序,我的劳动就业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是不可置疑的。然而,2003年我已经是大龄女孩了,生了孩子,给我放了产假,一放就是十多年。这期间,我和我的父母不间断的找单位,以及局里县里各个相关部门的领导,直到现在,也没有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各位领导来回踢皮球,已经十多年了,人的一生有几个十年,我试问,女人有丈夫生孩子是犯罪吗?那么,我怎么生了孩子工作就没用了呢?难道规矩是给我自己定的吗?为什么和我一起招聘的同事结婚生孩子就可以正常上班,而我就不可以呢?我的工作是被开除没有了呢?还是被辞退没有了?或是被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了?既然没有开除,没有辞退,也没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当时让我回家休产假之时,没有给我任何开除,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我既没有触犯法律,也没有犯任何错误,那么就是因为结婚生孩子就不让上班,停发工资等一切待遇,是那条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形式,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显见,以我生孩子为由放假,停发工资等一切待遇,其行为是违法的,依法维权是正当的,应得的全社会的支持。文广新局单方终止与我(李新岩)的劳动合同违法而无效,劳动合同当然依然存在。
上访人是原靖宇县文体局(文化馆)的文艺工作者事业编,县财政开支,来之不易,万分珍惜,我的工作业绩:
1  2001年6月22日荣誉证书
荣获白山市统战部,白山市工商联双思杯文艺汇演二等奖。
2  2002年4月26日荣誉证书
荣获共青团靖宇县委青年歌手比赛二等奖。
3  2002年7月7日荣誉证书
荣获中国共产党白山市委宣传部,白山市文化局少儿声乐器乐大赛中,荣获成人组一等奖。
4  2002年7月16日证书(吉林省文化厅颁发)
荣获吉林省第四届群星杯艺术系列大赛演唱二等奖。
5  2002年11月荣誉证书
白山市群众艺术馆文艺辅导干部业务考核中获得优秀奖。
李欣岩在一年之中获得五次嘉奖,显见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有佳。(详见五次荣誉证书)
是否还有别的原因被终止合同呢?
有!!!不可言传,等待时机待定。
丢失李欣岩人事档案问题:
我的人事档案不知什么原因弄没了,我多次去查找我的人事档案,都没有找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请求赔偿,有法必依。
就在上个月四月二十二日文体局给一个答复文件,说给补偿在岗期间的社保和在岗期间的人事档案,只给补在岗期间的也就是三年,请问各位律师专家这样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xy751……(北京)
提问时间:2014-05-30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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