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商标转让申请被驳回?
需要注意的事项如下:
①注册商标转让合同是要式合同。即注册商标转让过程中,尽管双方已就如何转让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定协议或合同。但是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转让不能生效,受让人无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并且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自行转让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所述的商标违法行为;
②商标事务所有谨慎审查的义务。商标事务所在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时,应首先核实双方的主体资格,特别是转让方是否有权转让注册商标。商标事务所应当查原件,留存复印件。查检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经营证照或身份证明、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等。实践中就曾发生仅凭双方当事人的转让合同,在没有查看《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制执照,甚至连《商标注册证》和执照复印件也没有的情况下,商标事务所就将商标转让手续上报国家商标局。造成商标权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注册商标被转让。如发生这种情况商标注册人(企业)可追究商标事务所和无权转让方的侵权责任,若受让方恶意或者同无权转让方恶意串通,商标注册人(企业)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转让合同。同时受让方若为善意,则善意受让方可以转让方涉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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