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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构不构成擅自处分质押物?

银行构不构成擅自处分质押物? 请教一个法律问题:A个人与B个人合伙经营一家缫丝厂,生产产品为柞蚕丝,2008年12月29日,A个人与C个人共同向银行贷款,其中以A个人名义贷款40万,C个人名义贷款70万,以合伙企业柞蚕丝8吨为质押,所贷款项用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贷款2009年8月6日到期,到期后,A于2009年9月23日找到银行要求银行依法行使质权,银行不理,并告知:银行已经通过C将柞蚕丝处置,40万款项也不用你还了,顶平了。且所卖的钱一分也没有给A,而此时的柞蚕丝价为30万元每吨。请问银行未经A同意就处置柞蚕丝,构不构成擅自处分质押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qBK8557(辽宁-鞍山)
提问时间:2010-11-06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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