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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拟与同时持有澳门身份证和大陆身份证但无回乡证者结婚。为使财产协议易执行,宜用对方大陆身份还是vip

香港人,拟与同时持有澳门身份证和大陆身份证但无回乡证者结婚。为使财产协议易执行,宜用对方大陆身份还是 香港人,拟与同时持有澳门身份证和大陆身份证但无回乡证的对方走入婚姻。双方都主要在大陆持有并将在婚后继续在大陆共同投资房产,对方财产多些。对方在大陆购房因无回乡证,只能用大陆身份证登记产权。请问:

1. 结婚财产公证和婚姻登记以对方澳门还是大陆身份登记更能执行协议?
2. 在大陆还是澳门公证财产协议对大陆资产安排最有效?
3. 另外经常看到有快速到美国拉斯维加斯结婚的例子。那么大陆,澳门,香港分别承认到拉斯维加斯登记的结婚有效性吗?该结婚文件可用于将来在中国大陆的婚姻财产协议划分吗?
4. 两人的财产协议如果要公证,是否只在澳门进行公证才有效?
5. 如果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平均共有,那么婚后一方出资较少下,房产升值扣除出资额后的收益均分是否受大陆和澳门法律支持?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SimonC……(广东-珠海)
提问时间:2014-05-12 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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