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别用“行政拘留”打击上访者

别用“行政拘留”打击上访者 上访(包括非正常上访,)与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或公共秩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上访不是必然地导致扰乱办公秩序,如果上访人在上访的时候没有采取过激行为,或者寻衅滋事、毁坏公私财物等行为,那么,这种上访就不足以扰乱公共秩序;如果上访人本人或其行为结果没有进入到国家机关,那么就失去了扰乱正常办公秩序前提。上访,本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是公民反映个人诉求,并寻求解决的一种途径。从某种意义来说,选择上访,实际也是民众相信能从更高权力者那里,合法寻回自身权利的一种表征,既然对政府依旧怀揣希望.又如何以扰乱公共秩序拘留我。
任何法律也没有规定越级上访会受到法律制裁。在这次接访当中我和我妻子7月31日晚上9点被临泽县信访局从张掖接回带到城关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由于妻子常年奔波,路途劳累,在长时间的询问当中昏倒在派出所,这时信访局刘局长才派车送去医院看病,并限制了我的人身自由长达36小时之多,有信访局和派出所7位同志轮流值班不让我出去,直到8月2日早晨10点40分县政府领导接访后12点10分才解除对我的自由限制。并在8月2日到5日对我进行监视布控。直到8月5日行政拘留时,本人要合法的手续时才给出了一份传唤证。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上访,本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是公民反映个人诉求,并寻求解决的一种途径。从某种意义来说,选择上访,实际也是民众相信能从更高权力者那里,合法寻回自身权利的一种表征,既然对政府依旧怀揣希望.又如何
本案中,1.被告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据中都没有说明原告在上访的时候有没有采取过激行为,或者是如何扰乱了中南海的办公秩序的,同时也没有说明原告上访时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情节是否严重,以及造成了什么样的严重后果,这就说明,被告是在没有任何现场证据的前提下做出了上述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因此,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本就是违法的!
2.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
被告在对原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申辩,XX证人证言,训诫书”,也就是说,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只有这一条,即“本人陈述”,除了这一条以外,再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因此,被告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地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训诫书不能证明原告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
a.训诫书来源不合法。被告中向复议机关提供了“训诫书”作为证据。原告认为,训诫书应当是由北京市府右街派出所给原告出具的,被告只有向原告索取训诫书才是其合法持有训诫书的唯一途径,但事实是,原告并不知道派出所给她开过训诫书,更不清楚应当交给原告的训诫书是怎样落到被告手中的?因此,原告质疑该训诫书来源的合法性,同时质疑它的真实性。而对于来源不合法的证据,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b.假使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向原告“出具训诫书”,那么:如果该训诫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则该处罚行为可以证实原告上访是违法的,因为只有违法行为才可以接受行政处罚。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临泽县公安局东关街派出所又给予原告进行了一次行政处罚,这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
  如果该训诫行为不是一种行政处罚,那么只能说明,它只是公安机关作出的一种普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一项普通具体行政行为是不能够必然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是违法的。原告认为,训诫书的重要意义是告知,即告知上访人应到相应的信访部门去反映问题,要依法上访,不要做违法事情,上面没有记录上访人有违法行为。因此,训诫书只能证明上访人有上访行为,而不能证实有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假如原告在北京违法了,北京公安必定会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处分的,从府右街派出所对原告的上访行为没有施行行政处罚而只是出具了训诫书这一情况可以证明,原告的上访行为并没有违法。没有违法就是合法。所以,训诫书是行为合法的证据。用训诫书作为行政拘留的证据,是用证明行为合法的证据来证明行为违法,这显然是可笑的。府右街派出所出具的训诫书只能证明原告到中南海去上访,而对原告扰乱了中南海的正常办公秩序则没有任何证明力,所以,该训诫书不能用来作为对原告进行行政拘留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临泽县公安局及城关派出所拿不出法律及其他规定相关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即使我违法应该有北京公安机关处罚我,临泽县公安局没有处罚权!
综上,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错误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hxsh(甘肃)
提问时间:2010-11-03 19:14
已有0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