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追讨债务,如能讨回定将万元重谢!
追讨债务,如能讨回定将万元重谢! 这是当时的裁定书,想看看还有没有可能要回这笔账。请权威专家给帮忙解析一下。
**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先生
被执行人:**县建筑装饰工程公司
追加被执行人:**县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先生与**县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欠材料费、人工费纠纷一案中,(2003)*民一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执行后,已将**县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的厂房等予以评估拍卖抵债后,尚欠申请执行人*先生债款12.7万元未执行。因该公司被注销,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先生于2005年7月申请要求追加该公司开办单位原**县建设委员会为被执行人。
经查:**县装饰工程公司是**县建设委员会于1993年5月申请开办的企业,于1994年2月成立。验资报告载明注册资金53万元,全部由**县建设委员会投入。2004年12月27日该公司因经营不善被**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被注销。经查**县建设局财务帐,原**县建设委员会对所开办的**县建设装饰工程公司的注册资金53万元均未投入,属投入注册资金不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追加**县建设局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 限被执行人**县建设局于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12.7万元。迟延期间加倍债务利息41837元。
三、 本案申请执行费及实际支出费由被执行人交纳。
四、 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刘**
执行员:王**
执行员:张**
二00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刘**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350718……(山东-聊城)
提问时间:2014-05-09 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