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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如何理解?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如何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问:1.合营他方不同意且又不主张优先购买权,该如何处理?若合营他方借此规定不配合甚至恶意拖垮已无法继续合作经营下去的其他股东,法律又如何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呢?
2.合营他方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是否丧失主张优先购买权?虽然实体存在,但主张优先购买权毕竟是经营资格问题,营业执照吊销后还有经营资格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不甘寂寞(海南-海口)
提问时间:2010-11-03 18:41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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