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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产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物业产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深圳某小区,
开发商以“地下停车场由其建设,并且未纳入容积率和公摊面积”为由,占有小区停车场权益。小区业委会新一届业委会成立后打算就此进行追讨,并且此议题通过业主大会表决授权。此时开发商给业委会发来文书宣称 依据“谁建设谁收益”所以其应享有相关权益。
请教,
1,此类的物业产权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相关法律,适用哪一种(几年,何时算起)? 
2,如果适用,则超过规定期限,业主损失的是整个停车场权益,还是超过期限的停车场收益? 
3,此小区入伙已经超过3年,开发商的此份文书是否可以看作是诉讼时效中关于“已经知道/应该知道”的计算点?还是说另有算法?

多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ysu()
提问时间:2010-11-03 08:27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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