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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

关于故意重伤害的量刑以及民事赔偿

关于故意重伤害的量刑以及民事赔偿 被害人因物流货运等事由与货运方出现争执,货运方(女)纠缠不清,并在此期间抓破被害人脸部,造成脸部伤痕四处,均为皮外伤;后货运方之子以及司机等三人赶来,对被害人进行了围殴,并进行言语侮辱,扬言打死被害人。致使被害人腹腔肠道破裂20余处,部分肠道坏死,腹腔积水,次日在当地医院进行开腹缝合手术,现在仍在恢复中。与医生沟通的结果是,这种病变必然会带来肠粘连,如果恶化会转为肠梗阻。根据我国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结果加重的情形。被害人今年55岁,患有脑血栓、高血压等疾病。为个体老板年收入20万左右,关于收入可以在当地工商机关开出相关收入证明。同时案件案发之际正好是2009年春节期间,对于此种情况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而施害方均为未满30周岁的年轻人,同时主要犯罪嫌疑人货方之子系退伍军人刚刚转业地方。问题:1、对于上述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为? 2、可否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构成对主犯的量刑是?是否会考虑该犯罪嫌疑人曾为退伍军人,在此方面的社会危害性更高?3、提起民事损害赔偿时是否可以参照被害人的收入证明?同时因此造成该被害人长期不能经营赔偿金额怎样确定?4、在提起的民事损害赔偿中是否可以一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理由为正值春节,为中国人民的特殊节日。5、具体民事赔偿除了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外是否还有其他的费用,如何计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carrie……(内蒙古-鄂尔多斯)
提问时间:2009-03-02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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