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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关于合同中的竞业限制问题

关于合同中的竞业限制问题 XX公司的保密合同里: 

双方同意,甲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乙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乙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甲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甲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下列第(A)种(没有做出选择的,视为无限期保密) 
A 无限期保密,直至乙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 
B 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计算到 

乙方同意就甲方离职后承担的保密义务,向其支付保密费。保密费的支付方式为下列第(B)种: 
A 甲方离职时,一次性支付 元。 
B 甲方认可,乙方在支付甲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甲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甲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甲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乙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甲方的聘用关系。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问题: 
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而在保密合同里写到无限期保密,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如甲方在任职期间签了以上条款是否有效。 

2、 关于保密费的支付问题:B款是否合法?如果按合同上写B种,而且甲方又签合同了的,那合同上写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是否有效? 

3、如甲方签订了以上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合同是否要履行相关法律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iaox1……(湖北-荆州)
提问时间:2009-03-02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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