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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村集体整合农用土地及管理问题

关于村集体整合农用土地及管理问题 由于国家公益事业征用本村部分农业用地,造成部分村民失去原有耕地,使得村民土地不能平均使用。故此,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经过全体村民代表讨论商议决定,将此地块未被国家征用的剩余农业用地统一交由村委会代为经营管理,并决定将每年由此地块经营所得的利润百分之八十分发该每位村民,其余百分之二十用于村委会经营管理费用。请问这样做合法吗?还有没有什么纰漏?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我本是农民(天津-西青区)
提问时间:2014-05-02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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