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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加第三人的执行裁定书的异议
关于追加第三人的执行裁定书的异议 律师您好:
我公司与北京一家单位合作,但是由于双方及市场原因造成回款不及时,后北京单位停止合作并要求余下货款立即偿还。他们单位通过很多形式并诉诸法院。法院调解过,我公司也履行了部分义务,但是北京公司连续的好几单完成的销售不给予开具税票,数额巨大,造成我公司无法经营,协调未果,我公司请求税务机关协助处理,但北京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做完税处理,只是发票不肯给我公司。后来,北京公司律师通过注册资金问题反应法院,法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只是单凭银行流水认定我公司抽逃,执行我公司股东为第三人。我公司不接受法院的裁定,于收到裁定书的次日邮寄法院异议书,并要求法院查实,但是法院一直未答复。请问,我公司应该怎么办?
另外,原来调解时,法院认为税票应该和税务机关反应,所以法院并未写在调解书上。后经税务机关查证,税务机关认为只能协商解决或者诉求法院。我想请问一下,能否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价为含税价格),北京公司未履行,对原来的调解书进行申诉,既然未开具税票给我公司,是否可以认为北京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以为,我同时可否要求货物的单价及货款的金额做调整?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840197……(江苏)
提问时间:2014-05-01 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