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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律师您好!现向您请教个问题。是关于离婚析产方面的问题。我是于09年起诉判决的

律师您好!现向您请教个问题。是关于离婚析产方面的问题。我是于09年起诉判决的 律师您好!现向您请教个问题。是关于离婚析产方面的问题。我是于09年起诉判决的。当时房子判给了我。当时房本也是我的名字。我是2001年底
部队转业的。我于97年结的婚。当时在唐山滦县判的不合适,房子是用转业费买的,我2次上诉到中院后又重新判了并且把房子判给了我,只是关于夫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财产。
今天我的房本是03年办的,09年补办过1次,难道有法院的判决书及有效证明,房管所还让先再1次过到我的名下,进行离婚析产登记,出售房时再过户。这样我的房本成了新房本,要比老房本多出近3oooo元的各种费用。
请问这是法律条款规定,还是当地为了增加税收,请您给予回复!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短信用户(河北-唐山)
提问时间:2014-04-28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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