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伪造证据
伪造证据 别人(原告)用我(被告)的名字和我的曾用名分别伪造了两张欠款内容一样的两张欠条(两张欠条为同一笔借款),(两张欠条欠款数字都有涂改,并且涂改一样),两张欠条的开头和后面欠款人处都分别写上我的名字,(其中一张上下写上我的名字,另一张上下写上我的曾用名。)两张欠条其余内容是别人写的。原告在一审时拿出写有我名字的欠条告我欠钱,并且通过法院做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不是我的签名,法院判我胜诉。(这时,别人(原告)没有拿出用我曾用名打的欠条,一审时原告说没有别的证据了。)可是原告上诉,在二审时原告拿出我曾用名的欠条,对此我不认可,因为一审时原告说没有别的证据了,并且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原告和法院要求对有我曾用名的欠条进行笔迹鉴定,(问过我一次)我不同意,可是原告和法院就去做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欠款处签名是我的笔迹,我想问问,这样的笔迹鉴定合法有效吗?这个欠条不属于新的证据吗?(如果第二张欠条属于证据,在一审时没有提交,现在再拿出来还有效吗?)如果有效,法院会判我败诉吗,那么我应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panxin……(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4-04-25 2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