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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警大队做出的事故鉴定不合理应该怎么办

交警大队做出的事故鉴定不合理应该怎么办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等证据分析:
          当事人柳红驾驶非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为确保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只规定。
          当事人周金林驾驶机动车未靠路边停车,妨碍非机动车通行,且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只规定。
           当事人朱刘泉、刘先高驾驶未经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登记的手扶拖拉机、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事后未保护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 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七十条第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行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行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只规定。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在此交通事故中,柳红、周金林、朱刘泉、刘先高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过错与事故发生均有因果关系,柳红、周金林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过错在此交通事故中作用较大,朱刘泉、刘先高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过错在此交通事故中作用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只规定,认定当事人柳红、周金林各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朱刘泉、刘先高各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这是部分鉴定结果,我问这起事故鉴定合理吗?如果不合理,已经过了行政复议期限,该怎么办?我们这的律师说现在不可以起诉交警大队了。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zhangl……(江苏-南通)
提问时间:2014-04-25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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