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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关于劳资的问题

关于劳资的问题 本人于06年来新疆一企业工作,因工作需要购买单位房产一套,约定:购房初期须交纳30%购房款且服务期限满8年后,房产归个人所有,期间如个人从单位辞职须按月交纳300元/月的租金。购房初期的房屋装修为个人出资,与企业无关。目前合同已履行6年多,但日前企业拖欠个人工资3个月和年底的2月(奖金)共计5个月工资,因此个人想提出辞职,是否会被认定违约,须缴纳房租?目前个人无任何违反公司制度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现在企业几个月拖欠导致家庭生活相当困难,没办法才想提出辞职的。我个人的想法:企业未按劳动法按期发放劳动报酬违约在先,故此提出的辞职不应算是我违约,故需要我将后续1年多的费用补齐后,房屋应该归我个人所有,个人也不需要支付300元/月的租金,我这样理解是否正确呢?请各位达人支支招,深表谢意!如果有相关法律文件支持的话,请说明条款我去查询并明确下!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helly……(新疆-吐鲁番)
提问时间:2014-04-20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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