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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租房的问题

租房的问题 我租套房子,合同约定有效期为两年,租金一年一付。房子在2010年5月被转让。当时房东未征求我的意见。现在新一任房东找到我,说是让我住到2010年11月,因为我的钱也只付到2010年11月。至于下一期租金,他拒绝收受,理由是自己要住了。房东自用可以作为一个合理解除合同的理由吗??我认为他只是想为自己卖房子提供方便或提租金罢了。但我应该怎么办?请指点,谢谢!公证处不受理提存公证,理由是涉案金额太少。
我想咨询一下,如果他拒收租金而我依然住下去的话,会不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可以住多久?如果他强行搬我的东西应该负什么责任?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gs0020……(浙江)
提问时间:2010-10-29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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