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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为什么不受不理。不开厅不立案。

为什么不受不理。不开厅不立案。 行政訴狀

原告:朱圣波,戶主,49年生,江西省南康市太窩鄉太窩村人,無職業。
被告:南康市人政府
案由:國家賠償
訴求:法令被告依法賠付原告社會保障費,生活費。
事实:1二千年法院认定原告無地據,地證,無土地權,08年7月16日在鄉政樓,鄉长,書記,法官,村幹等七官會議核實;沒有依法訂立地包合同無據給與原告土地權,法官定言,判決無錯。
2原告健康應征加入解放軍,在地下工作身患風濕關節病痛,退伍時身體一般享有醫療補助,退伍軍人記表爲據。
3原告妻子因數場官司,土地權利糾紛受社會各方的傷害身心承受不了精神分裂,二次住院因無錢醫治強行出院。
責任理由:1依據《憲法》第五條,依法行政,執政爲民,法文生效法無條件服從,法定事實己經核實,原告無職業,無土地依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二款,國家政府應依法付給原告社會保障費,生活費。
2依據07年省政府公開信省財政惠農項目第三十一條,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享有定期定量補助。
3依據《憲法》第四十五條,原告爲國盡了義務也應沐浴黨和國家的陽光,原告年老疾病,無職業不圖榮富貴,只求衣食住病,依法有權獲得社會的物質幫助。
本訴事實原告申請無效特訴人民法院依法審判
呈訴: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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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朱经光(江西-赣州)
提问时间:2009-02-28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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