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本协议是否生效可否作为法律依据
本协议是否生效可否作为法律依据 住房分配决定
本人石长坚八冶五公司退休职工,本人原购八冶五公司住房一套(金都里10栋3口1楼中间门),退休后有两个儿子居住,因此造成很多不便,2006年12月我决定折价分给两个儿子,折价叁万肆仟员整,两兄各的一半,大儿子石万陆一半,由石万军出资壹万柒千元整购入石万陆一半住房,此套住房产权就归小儿子石万军所有,兄弟二人所签订协议和我本人分配决定同时有法律效力。
出证人:父 石长坚
二00七年元月
协议书
当事人石万军,石万陆兄弟同住其父石长坚在八冶五公司院内楼房10栋3口1楼中间门房屋一套。长期以来给双方生活带来不便。经当事人双方商定并征得其父石长坚同意,将该套住房折价为叁万肆仟元,两人平分各得一半。现根据双方商定签如下协议:
1 石万陆愿意搬出所住房屋,由石万军出资壹万柒千元购买石万陆所住房屋,据此,该套房屋产权归石万军所有。
2 购房款分二期付给:第一期在石万陆搬出住房内自己的全部物品并交出所使用的门钥匙时即付给石万陆一万元;第二期在2007年年底前付给其余柒千元房款。
3 本协议由当事人双方及双方所请的见证人签字后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反悔。
当事人:石万陆 石万军
见证人:王官海 石秀梅 薛树鹏
请问这两份协议到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该房屋到底归谁所有?该房屋属不属于赠与老人有没有权利要回去?我作为石万军的媳妇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石万军与石万陆商定,由石万陆退回壹万柒千元将其所购买的石万陆的另一半房屋退还与石万陆,再有石万陆退还与父亲,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唯吾独尊(甘肃-金昌)
提问时间:2010-10-28 2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