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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事如何办理

对此事如何办理 本人19岁从农村来到成都打工, 1996年5月21进入现在单位,从事司机一职至今,(1999年至2000年7月7日期间离开了一年时间)。2000年7月7日又回到现在单位至今。
单位却2002年12月才给职工购买社保。
本人2002年至2003年签订了第一次劳动合同,岗位是(驾驶员),基本工资为450元,2005年7月26日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岗位是(司机)基本工资为450元。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是2008年11月1日,岗位是驾驶员。
2008年8月所有职工一起上调工资,司机基本工资由450变为900元,08年9月17日单位给司机签了一份驾驶员考核标准如下:
1: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配合各部门工作,保障各部门用车,每次要做好出车时间、里程、出车事由、出车部门的登记。
2:驾驶员在日常工作中要做的“三勤”即清洗。即检查、即保养,保持车辆干净,出车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过后须按时进行清理冲洗,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3督促其他车辆使用人即时清洗车辆,并填写行车记录和车况。
4:车辆需要维修,更换零件,购置工具,除做好必要的登记外,还须征得领导的同意,若急需修理,视其情况处理,事后及时汇报,做好维修记录,要树立勤俭节约的良好作风。
5:车辆有损坏、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报告,立即处理,不得隐瞒不报。
6:驾驶员确保良好的休息、足够的睡眠,以充沛的精力和体力保证安全行车。
7:车辆用毕后,车辆停泊在指定位置,锁好方向盘,门窗等,并将钥匙放置门卫保管,不得私自给他人使用。
8:保管和维护好洗车设备和工具,洗车完毕后,要负责场地清扫。
2010年3月15日单位又要求司机签岗位工作考核,其中第1条内容在08年的文件上增加了,(增加的内容是:做好定点拿取、收取或者直接购买物资以及收、发货工作)。当时双方达成一致是(直接购买物资还是采购自己购买)定点拿取货物,跑的每公里数是按0.3元/公里核算工资。由该考核标准可以确定本人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司机。
2010年8月13日,因为在城北客运中心站取货(网板)给单位(湖山新视听)取货把手弄伤了,经医生鉴定休息半个月,我于(8月14日休息至8月27日)回单位上班,结果单位一直不予安排工作直今,目的是强行把采购的工作加到司机工作当中,购买材料、定点拿取货物等…….购买物资是采购的本质工作(单位采购实际是兼职3份工作的)。单位没有给司机兼职采购的工作,公司的这种行为实为单方面改变劳动内容,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现在单位又要强降基本工资(900元降至700元),这是一种严重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公司欺负我没有相关法律知识,目的是为了逼本人接受该新的单位职责或自动离职。我先后多次与公司协商恢复工作,公司均不予理睬。我便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分别于9月30日和10月4日、10月13日提交三次辞职报告。单位领导不予批,本人是以事实写的辞职报告。单位领导要求本人伪造辞职报告,不能以事实写,才给予批准。
在9月30日前双方商量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10月12日单位却又以调离岗位来拒绝签辞职报告,推卸工伤后单位没有安排工作的责任。
现在本人的人生权利还受到限制,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护。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陈国英(四川)
提问时间:2010-10-28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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