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16周岁和网上认识的23岁工作男人,聊天1段时间,他们在宾馆发生性关系
不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行为。或者与不满14岁少女发生性行为,你女儿与那男的发生关系属于自愿,她已经年满14岁,无证据表明构成强奸罪事实。不要因为没给钱就折腾,这样不仅没有结果,而且对你女儿也没有好处。
只要是自愿的就不构成强奸。如果构成强奸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您好,依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行为。或者与不满14岁少女发生性行为”您女儿16岁且与对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无证据证明对方构成强奸罪的事实。
您好,如果您女儿是自愿的,则男方不构成犯罪。您强行要钱的行为,反而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建议慎重处理。
可能性不大。你女儿16周岁已不是幼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