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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发放的劳动报酬中包括了社会保险,此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发放的劳动报酬中包括了社会保险,此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合法? 我们公司在和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是这样写的
第五项、劳动报酬
甲方应当每月一次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无正当理由,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的工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甲方承诺每月15号为发薪日。
(二)乙方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期工资甲乙双方协商,并且试用期间乙方工资不参与绩效考核,甲方视乙方试用期间表现可作提前结束试用期或予以辞退。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乙方的月工资报酬分为以下几部分:基本工资确定为1873元,绩效考核工资部分为274元,按照国家劳动法政策,公司应承担的劳动保险费用为593元,共计2740元。绩效工资部分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考核结果确定。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
(一)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二)甲方应当将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公示,乙方有权向甲方查询其各项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帮助。
(五) 员工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将劳动保险档案关系转移至本公司无法在公司所在地缴纳保险的,公司统一将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费用以货币形式发放个人工资中,乙方需要签订以下条款:
本人因个人原因,无法将劳动关系调转至本公司,本人同意将公司承担的保险费用部分以货币形式发放给本人,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如无异议,请在空白处签名并按手印( 我签了名并按了手印 )
现在我对事实先说明一下,我在签合同前实际的工资就是为2740元,并不包括保险,后来我们要求交保险,公司不同意,但又怕我们以后追究,所以才签了这份劳动保密协议,并在协议中把保险费特别列了出来,我们都觉得找份工作不容易,那时对劳动法不了解,怕不签的话公司把我们开除,所以就签了。
我想问以下两个问题:
1 劳动报酬中包括了劳动保险是不符合劳动法的,那么如果凭借此款不合法规定是仅仅对于保险费593元部分无效,还是整条或者整个劳动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
2 因公司现对我无故辞退,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开庭时对方说我要求的经济补偿不能以2740元作为计算标准,而应该以合同中的1893元作为计数标准,如果此款中包括了社会保险属于不合法行为,是不是对整条规定都应该不于支持,其中规定的基本工资1893元的规定是不是也应该属于无效的呢?(我们工资表中体现发放的工资是2740元,外加工龄补贴,没有体现保险费,而实际上我们公司也没有承担我们的保险,试想想哪个单位给员工开工资能开出带零头的数字,我们的保险关系虽然在单位,但都是我们自己交的,公司是为了规避社保才在合同中这么写出来的)
3 我是否可以以我的劳动关系在公司为由,反驳合同中说的劳动关系不在公司的以现金形式发放呢?(我的劳动关系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前几天已转到了公司)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angxi……(山东)
提问时间:2014-04-10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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