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就是没有办理抵押咯。
追问:可是当年我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因是因为抵押物被法院查封了,但毕竟我的抵押公证是在法院查封抵押物前啊。是因为法院的查封而导致我的权利受损啊。
回答:以登记为准。。。公证只是表明他愿意抵押给你的意思真实合法。。。
追问:谢谢你的回复,可是当年是由于被查封才导致我无法登记的啊,要求法院查封抵押物的人,不是抵押物的登记人,他们这样做不是损害了我的权益了吗?
回答:是的,你也不是抵押物的登记人。对方通过法院起诉,正常的保全查封。你有债权债务纠纷,也应该去起诉。
追问:再次谢谢你的回复,可是我本来应该是这个抵押物的登记人啊,是他们的查封才导致我无法登记的。《担保法解释》第53条的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如果这条规定确实有效的话,我应该享有清偿优先权啊。
《物权法》规定当事人订立的担保(抵押)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或者未交付质物的只是抵押权或者质权未设立但不影响合同效力。
回答:是啊。说的很清楚。没说合同无效啊。但是你不存在什么本来就是抵押物的登记人啊。从来没有登记过。抵押又不需要公证的前置手续的。
追问:谢谢你的耐心回复,那既然我的抵押合同是有效的,那我是不是可以申请优先清偿权利呢?
回答:要看合同的约定。你可以起诉他要求完成抵押。不能的,要求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