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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讨

债务追讨

债务追讨 我于2013年八至十月份先后,经担保人介绍借款二次每次各五万元,给借款人,借款目的是办企业,第一张借款单五万元,由借款人写好借条签名并述明借款利息两分,然后由担保人签字。第二张借款单五万元也是由原担保人担保,但没叫担保人签字,归还期是随要随还,但不到两个月,借款人便携款出逃从此杳无音迅。(据说借款人共借了50余处,共借款上千万余元)我问担保人,担保人说“你问我,我也没办法”。请问担保人是否要承担偿还责任?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1刘俊杰1(湖南-湘潭)
提问时间:2014-04-03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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