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
咨询大家交通事故理赔方面的两个问题
咨询大家交通事故理赔方面的两个问题 一、 10年1月份,我开车在浙江撞了骑电动车的人(无驾照,无牌照),交通事故认定我全责,8月份对方做出伤残鉴定八级。交警队核算我赔付的伤残补助金为60042元(2009年浙江农村年收入标准10007元)。然而我去保险公司询问的结果是,赔付我55000元(08年浙江农村年收入标准9258元)。
请问保险公司理赔伤残补助金,按事故发生日期算,还是按事故处理日期算?
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二、病人治病期间的医药费都是我垫付的。共5500元,其中丙类药为2000元,乙类药为1000元。保险公司告诉我丙类药不予赔付,乙类药赔付80%。 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合理吗?我有相关法律条款维权吗?? 恳请回复,谢谢
emile:csp0220@163.com
杭州,大鹏
2010-10-22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sp022……(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0-10-22 16:10